浙江嘉兴南湖区: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每日热文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对区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3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2022年开始,浙江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取消销售目录电价,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本次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为了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有利于调动各类主体协同电力安全保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规范高耗能企业用能管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相关资料图)
工商业电力用户根据购电方式不同分为代理购电用户、兜底用户、零售用户和批发用户。零售用户的电费由市场化交易电费、输配电费、损益电费、代征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力调电费及基本电费组成。以3301658178650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商会)为例,执行10kV一般工商业电价单费率,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85,市场化改革前电价单价为0.6656,加上力调电费,平均电价在0.6513,市场化改革后该户签约售电公司,每月单价上下浮动,平均电价在0.7848左右,较之前有所上涨。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要求,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
详情如下:
对区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3号建议的答复
俞成代表:
您在区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非民用电价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您提出的《关于非民用电价管理办法的建议》表示感谢!
一、工作开展情况
接到您的建议后,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会同区发改局、区电力公司开展转供电专项整治工作会,全面部署,第一时间落实摸排掌握转供电主体分布情况,结合前期国网浙江电力提供的转供电主体初步名单进行核实,对照各自辖区内转供电主体清单,联合辖区供电所通过电话联系、实地检查、召开专题会议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细致排摸,精准掌握转供电主体真实底数,全面检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
同时,向用电终端用户普及国网公司网上app转供电费码,通过终端电费监测判断转供电主体是否落实优惠政策,对执行不到位的将严厉查处,加大相关政策宣传。
二、转供电当前电价收费情况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省发改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426号)等文件要求,2022年开始,我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取消销售目录电价,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本次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为了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有利于调动各类主体协同电力安全保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规范高耗能企业用能管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工商业电力用户根据购电方式不同分为代理购电用户、兜底用户、零售用户和批发用户。零售用户的电费由市场化交易电费、输配电费、损益电费、代征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力调电费及基本电费组成。以3301658178650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商会)为例,执行10kV一般工商业电价单费率,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85,市场化改革前电价单价为0.6656,加上力调电费,平均电价在0.6513,市场化改革后该户签约售电公司,每月单价上下浮动,平均电价在0.7848左右,较之前有所上涨。
三、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政策
代表您提出的园区、楼宇、商业体单位抬高电价属于转供电的概念范畴,由这些单位代收租户电费统一交付供电企业,租户由于未设独立电表因此不直接缴纳电费,因上述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公共用电或物业管理费用等,以嘉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商会)为例,商场内共有33台电梯和地下两层近2万平的停车场的照明所产生的用电费用由全部租户分摊,因此在收缴电费的过程中会产生响应的公摊电费,也就是电费单价会有所提高。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要求,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
四、各部门下一步监管举措
(一)加快户表改造。电网企业应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用户加大改造力度,按产权分界分别承担改造费用。电网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二)加强监督检查。2020年,供电公司在“网上国网”APP 上线了“转供电费码”模块,支持政府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开展数字化监管,推动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供电公司充分运用好“转供电费码”这一创新性监管手段,重点宣传推广转供电费码APP,转供电主体名下无转供电费码的,应当指导至少一户转供电终端用户申领转供电费码。对连续红码和黄码所对应的转供电主体及时进行上门核查,对于核实加价比例超出合理范围的定期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扩大转供电价格整治覆盖面,确保政策落地落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回应企业关切,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及时予以曝光,并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发改、供电公司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好转供电长效监管工作。
(三)引导主体自律。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应按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不得在转供电环节利用电费营利。要严格落实转供电收费公示制度,对转供电收取的各类别电价进行明码标价,不得继续或变相收取电费押金、保证金。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的电价,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与终端用户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条款,明确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的结算标准及方式。
(四)加大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用户及时准确知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最后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恳请您对南湖区非民用电价监管工作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联系人:顾宇佳联系电话:83670978)
标签: